关于城市街道(乡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几点思考

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监察室主任  王勤勤

        一、人民防空工作初始阶段的背景
        1949年10月1日全国解放前后,国民党军队虽败退台湾,但仍依仗着一定的空军力量,对我沿海城市实施空中打击,以破坏城市基础设施,制造社会和人心的动荡,扰乱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正常秩序。尤其是朝鲜战争爆发后,蒋介石集团为配合美军在朝鲜的作战,同时借机叫嚣“光复大陆”,更是加紧了对我沿海城市的空袭。在此背景下,1950年10月,成立了以周恩来总理为主任的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空袭斗争;与此同时,各省、市、自治区,沿海各城市也都成立了相应的人民防空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和防空袭斗争。1953年11月,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的召开,确定了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同时人民防空工作有了其正式的专职机构。
        二、历史上对城市街道(乡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无论是1953年11月的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1971年7月的第二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1978年10月的第三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2000年11月的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2005年11月的第五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和1984年7月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1996年10月发布的《人民防空法》,对县(区)级以上开展人民防空工作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县(区)级以下、城市基础的街道(乡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给城市街道(乡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带来了困难,其主要困难就是无据可依。那么,城市街道(乡镇)如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呢?这也给新时期、新阶段全面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
        三、城市街道(乡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是新时期、新阶段对人民防空工作提出的新课题和新要求
        近年来,杭州市人防办、杭州警备区对市区街道(乡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在试点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区街道(乡镇)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杭人防[2006]137号),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城市街道(乡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意义。
        1、做好街道(乡镇)人民防空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的需要。
        大城市和中心城市,一般是经济发达、科技进步、人口稠密、重点目标众多,尤其是东南沿海大城市和中心城市,当前正处于军事斗争准备的前沿。街道(乡镇)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是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赢得未来战争中反空袭的胜利,实现祖国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发生于上个世纪二次世界大战中苏联的斯大林格勒保卫战、列宁格勒保卫战和莫斯科保卫战,苏维埃政府就是依靠众多的城市基层组织,在很短的时间内,疏散了大量的城市人员、物资和工厂,为日后实施战略反攻保存了战争潜力,最终赢得了战争的胜利。这个例子充分说明,城市基层组织如街道(乡镇)乃至社区,在战时、在防空袭斗争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
        2、做好街道(乡镇)人民防空工作,是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的需要。
        街道(乡镇)是一个城市的基础。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对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的提高,积极、有效地应对包括战争灾害在内的各种公共危机、突发事件,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防空工作如同其它应急准备工作一样,需要街道(乡镇)乃至社区来组织实施,落到实处。
        3、做好街道(乡镇)人民防空工作,是加强城市基层人防建设的需要。
        街道(乡镇)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是城市人防建设的延伸、细化和深入,对完善城市人防工作体系、巩固人防工作基础、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杭州市区街道(乡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依据。
        1、南京军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等五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若干意见》(联字[2006]1号)中“要抓好街道、社区和重点乡镇防空防灾工作,明确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的要求。
        2、《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市区街道、乡镇和重点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要求。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浙江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常务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委办[2004]59号)中“各乡镇、街道人武部要主动承担起基层人防工作任务,确保人防应急动员准备在乡镇、街道的顺利开展”的要求。
        (三)杭州市区街道(乡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体制。
        杭州市区街道(乡镇)人民防空工作受街道(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并接受区人武部和人防办的指导。街道(乡镇)人武部的原领导体制、工作体制不变。
街道(乡镇)成立人民防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事处主任(乡镇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城建的副主任(副乡镇长)和街道(乡镇)人武部长兼任。
        街道下设人民防空工作部,部长由街道人武部长兼任,副部长由街道人武部副部长兼任;乡镇下设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镇人武部长兼任,副主任由乡镇人武部副部长兼任。
街道人民防空工作部、乡镇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街道(乡镇)人武部合署办公,并确定1至3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和“财务单列”。
        (四)杭州市区街道(乡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组织编制并实施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建设计划;参与编制并实施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3、负责制(修)订并实施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应急行动方案和人员疏散隐蔽方案;负责协助人口疏散基地(场所)的建设。
        4、负责对辖区内的已建人防地下室、防空警报器等人民防空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完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负责组建和管理辖区内的群众防空组织。
        6、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7、积极协助、配合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8、平时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人民防空工作任务。
        9、战时按照上级有关命令和指示,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五)杭州市区街道(乡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重点。
        1、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体制建设。
        2、做好人民防空应急行动方案和人员疏散隐蔽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3、做好组建人民防空合成专业队工作。
        4、做好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5、做好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6、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六)杭州市区街道(乡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要求。
        1、区人武部和人防办加大对街道(乡镇)人民防空工作的指导力度。
        (1)将街道(乡镇)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区人武部和人防办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2)深入街道(乡镇)指导、帮助工作,摸索规律,完善制度,善于发现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适时召开街道(乡镇)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创建街道(乡镇)人民防空工作交流平台。
        (3)对街道(乡镇)人民防空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每年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切实抓好落实。
        (4)预算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街道(乡镇)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2、街道(乡镇)人武部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乡镇)人武部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提出贯彻实施人防工作的意见,及时研究解决人防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认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把工作落实到社区,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积极主动承担起基层人民防空工作任务,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确保人防应急动员准备在基层顺利开展。
        3、街道(乡镇)人民防空工作的财务管理要求。
街道(乡镇)人民防空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行系统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区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来源: 秘书处    王勤勤    发布时间: 2007-04-25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附件:

相关链接:
首页 | 政务论坛 | 网上调查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版权所有 地址:杭州市粮道山23号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 05079592
技术支持:浙江浙大网新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华星路96号 电话:0571-88850309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