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地方自筹人防建设资金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萧山市财政局、物价局、人防办: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人防办公室(1995)财综10号、(94)浙价费联49号、浙人防办(1994)108号《关于地方自筹人防建设资金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1995年起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人防建设费10元。为简化手续,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致,缴纳人防建设费的基数,采取一次核定,三年不变的办法。中央、省、市属单位由市人防办收取,区属单位由区人防办收取,在萧山的单位由萧山市人防办收取。

 二、个体工商户缴纳人防建设费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每户每年60-80元)。

三、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原因,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防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向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建设费。

四、九层以下或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仍按杭政办(1992)17号文件规定,即按建设项目的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5元(旧城改造区的住宅10元)的标准,向人防部门交纳人防建设费。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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