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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防重点城市财政局、物价局、人防办: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防建设所需经费,采取国家拨专款、地方财政、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共同负担,结合民用建筑投资修建防空地下室和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返回工程再建设等多渠道筹集解决。近年来,我省多渠道筹集人防经费的政策已逐步到位,为使该项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现将浙政办[1992]4号和[1994]14号文件已明确的有关政策,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人防建设资金筹集的范围和标准 我省各人防重点城市(含新区、开发区等)地方自筹人防建设资金的范围和标准为:
1、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主要用于省定人防重点城市的人防工程建设,并视财力的可能,逐年有所增长。
2、各人防重点城市每年要确定一定数额的人防建设经费,用于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
3、企业筹集人防建设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企业职工有承担人防建设的义务。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均应交纳人防建设费,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交纳10元。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人防建设费,交纳标准参照国有企业。该项政策各地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5、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交纳人防建设费,交纳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人防部门确定。
6、杭州等七个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和衢州等六个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按浙政办[1992]4号文件规定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建的单位,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向当地人防办公室缴纳人防建设费。其他新建的民用建筑根据浙政办[1992]4号文件的规定要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向人防办公室缴纳人防建设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中央、省和外省市驻地单位,行政、事业、企业、驻军各单位以及利用外资、合资、独资建设的项目,均执行上述规定。
7、凡使用人防工程及人防设备、设施,都应有偿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三个效益,工程使用费和有偿服务费作为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收入,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管理仍按浙防办(87)第63号[1987]财行字570号和浙防办(93)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人防建设资金的筹集办法
1、省、市地方财政每年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核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
2、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费,由各市人防办公室按各单位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开出委托收款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向缴纳单位收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交纳的人防建设费,由各市人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征收。
3、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和应缴纳人防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执照前,必须向人防办公室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经人防办公室签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发施工执照。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建设费的,不得发给建筑和施工执照。
4、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由人防办公室通过使用契约等方式负责收取。
三、加强人防建设资金管理
1、各级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2、人防建设资金(除财政预算内安排部门外)一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人防办公室组织收取的经费和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的经费,按月转存财政专户。人防建设所需经费亦通过财政专户统一支出。
3、各缴款单位必须主动、足额、按时上缴人防建设费,除浙政办[1992]4号文件已明确的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缓、免。
4、收取人防建设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5、人防建设资金中除财政预算内安排外,均属预算外资金。各级人防办公室应建立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制度,预决算均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6、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要全额纳入人防建设计划管理,由各市人防办公室按照国家人防工程计划管理的规定编报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报上一级人防建设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7、省以下各级人防办公室,每年按年度收取的人防建设费的5%上交省人防办公室,实行全省统一调控,用于全省人防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
8、人防建设资金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属国防经费范畴,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借用、挪用、调用。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和人防业务经费的开支范围仍按浙防办(87)6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按建筑面积征收的人防建设费只能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严禁移作他用。各级人防办公室对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要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人防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并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实行。过去有关筹集人防建设资金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各人防重点城市,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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