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1994]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计经委、外经贸委、财政厅、城乡建设厅、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贯彻<南京战区人防工作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南京战区人防工作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南京军区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六省(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南京战区人防工作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是新时期人防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新军事战略方针,深化人防改革,加强人防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对推动全省人防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我省的人防建设,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正确方针指引下,在各级政府、军队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经过近四十年的努力,取得了重大成就。现已构筑人防工事近百万平方米;初步建成了人防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网络;拟制了战时防空袭预案,组训了防空专业队伍;开展并普及了初级中学的三防知识教育;增战给合发展较快,工程利用率已达38%,三个效益明显增长;人防职能逐步拓宽,有些城市已开发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和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管理等任务;浙政办[1992]4号文件的贯彻,使国家规定的多渠道筹集人防建设资金的政策逐步到位,人防事业发展投入不足的问题有所好转。但是,人防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措施,目前仍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为了贯彻落实《南京战区人防工作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我省人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人防工作深化改革的认识。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和城市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一项战略性措施。长期坚持人防建设,对于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做好打赢现代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的准备,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时期人防建设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只要有利于提高现代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人民防空能力,有利于经济建设和人防建设的发展,就要敢于改革,勇于实战。

    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新时期军事战事略方针,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着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人防工作的根本宗旨、性质和任务,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通过深厚感情化改革,加快我省人防建设步伐,以适应南京战区及全国人防的发展形势。

 

    二、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与开发利用。

    人防工程是未来战争防空袭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现代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人防重点城市要进一步认真贯彻浙政办[1992]4号文件,充分利用相对和平时期的有利条件,加快人防工程建设速度,逐步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

    1、人防工程建设要与城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人防重点城市的人防部门要根据新时期人防建设任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及时修订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城建部门与人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住宅小区的包括人防工程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尽可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重点人防工程项目的选点、开口、占地和施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为同步建设创造条件。

    2、已建和新建人防工程要充分考虑到平战结合的使用需要,规划部门与人防部门共同规划,留出一定的口部用地,保障进出道路的畅通。为便于工程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和战时防护要求设置必要的口部和配套设施用房。

3、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逐步建立监理制。工程设计、施工要进行招标、投标承包制,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速、安全、低耗。对竣工的人防工程要认真组织验收。

 

    三、完善“结建”(附建)工作,保证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落实。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发展的主要途经。平时对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地面建筑的防灾抗毁能力,战时对人民群众防护都具有重要作用。除浙政办[1992]4号文件已经明确的“结建”任务以外,补充如下意见:

    1、国家确定的我省重点人防城市,以及省委、省政府按照国家要求的衢州市、临海市、丽水市、平湖市、舟山市和普陀区等六个省属人防重点市、区,都处于东南沿海或地区中心城市,战略地位重要。因此,这些城市的市区规划范围内,不管开发区还是新区或旧城,都要按照浙政办[1992]4号文件的要求开展“结建”(附建)工作。

    2、要强化“结建”(附建)工作的把关手段。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的,不得发给出建筑和施工执照;防空地下室设计不符合平战结合要求的,地面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整个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防空地下室部分没有竣工的或质量不合格的,应暂缓验收,限期补救完善。人防部门要参与“结建”(附建)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3、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资金的管理。防空地下室建设经费,必须管好用好,按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使用资金。严格财经纪律,建立财政专户存和收支等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借用、调用。按规定应缴纳的“结建”费,不分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外资、中外合资源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减、免、缓的口子。

 

    四、完善筹资渠道,加快人防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人防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及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除浙政办[1992]4号文件已明确的筹资政策以外,再补充以下意见: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与国有企业一样缴纳人防工程建设人员经费。该项经费的收取、使用、管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2、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凡企业职工都应承担人民防空建设义务。各类企业,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都应根据浙政办[1992]4号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建设人员经费。

    3、多渠道筹集人防经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允许投资单位和个人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允许外商独资、合资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只要战时服从战备需要,其使用权可定期或较长期归投资单位,也允许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对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有偿使用的收入是筹集人防建设经费渠道之一,大部分应返回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会同人防部门制定。

    4、改革投资管理体体制。从“九五”开始,人防工程建设经费主要由各人防重点城市自筹解决,国家、省拨经费大部分采取有偿使用和贴息等办法作为补充,逐步形成有投入有产出的运行机制。对暂时闲置的资金,可按照互助互利和自愿的原则,由金融机构委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调剂,实行有偿使用,充分利用资金,发挥资金效益。具体办法由省人防办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各人防城市要积极支持对有投资回收效益的人防工程建设,银行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06-01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附件:

相关链接:
首页 | 政务论坛 | 网上调查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版权所有 地址:杭州市粮道山23号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 05079592
技术支持:浙江浙大网新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华星路96号 电话:0571-88850309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