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关于杭州市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防办拟订的《杭州市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杭州市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

(市人防办  二○○五年十月十日)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警报建设、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四)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的防空警报系统。
        二、人民防空警报建设
       (一)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防空(民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报市人民防空(民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需要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并预留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
       (三)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年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计划指标,向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下达《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通知书》,明确其义务与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设点单位或个人共同进行验收。
       (四)单位和个人自建的防空警报设施,应当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警报设施,应纳入本区域人民防空警报管理体系。
       (五)人民防空警报设备采购必须符合全市集中统一控制和便于平时维护管理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管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损坏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市或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七)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确保优先传递、发放。
       (八)电信等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线通信信道,并负责日常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无线频率;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
       (一)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维护人员,落实维护经费,熟练掌握警报设施操作技能。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建立健全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制度。
        每月由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和个人的维护人员负责实施巡检; 每季由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巡查; 每年由市和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技术检测。
       (三)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性能情况、设点单位、责任人、检测、维修、更新、试鸣等情况。
       (四)建立人民防空警报技术培训制度。市和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需要,组织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
       (五)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人民防空警报的信号发放
       (一)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二)防灾(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警报信号分为灾害警报、解除警报两种。
        灾害警报:鸣60秒,停30秒,反复2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4分钟。
       (三)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试鸣工作。
        当发生灾害(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确需鸣放警报且符合警报信号鸣放规定要求的,可以先行鸣放,同时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四)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同。
        五、附则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1989] 94号)同时废止。

 
来源:    指通处    发布时间: 200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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