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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1992]17号
各区、萧山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五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2]4号)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通知:
一、在市区范围内新、扩建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不论是中央、省、市、区属单位或外省、市驻杭单位,还是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杭部队、“三资”企业等,均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凡新建十层及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三米及以上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楼房基底面积相等的“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规模、标准、防护等级以及审批、竣工验收等,仍按国家人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人防委字[1984]9号和市人防委、计委、建委杭人防(84)3号文执行。有些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原因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向市人防办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以下简称“结建”费)。 凡九层以下或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实行集中资金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办法,由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5元(旧城改造区的住宅10元)的标准,向人防部门缴纳“结建”费。 “结建”费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清。按照市、区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权限,采取城建、人防部门合署办公的办法。建设单位填报《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核定单》后,在向城建部门缴纳城市配套设施费的同时,缴纳“结建”费。城建部门必须凭人防办开具的收款凭证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筹集人防经费的规定,凡在本市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央、省、市、区、街道或乡镇属企业和私营企业),每年从税后积累中按3%的比例缴纳人防建设费(福利企业、中小学校的校办企业免交)。个体工商户,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标准由市人防办会同市财税局、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区人防办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收取全民所有制企业参加人防施工义务劳动的“四项费用”。凡在市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央、省、市、区属),按抽职工总数1%的比例提取“四项费用”(工资、福利、劳保用品、零星工具),每年按1000元/人的标准收取人防建设费,即按企业职工总数(指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企业缴纳的人防建设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对亏损和缴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缴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人防部门和财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
四、收取的人防建设费,除市属二轻系统的集体企业继续由市二轻总公司代收处,中央、省、市属全民、集体企业上缴市人防办,区属全民、集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缴区人防办。为简化手续,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人防建设费,采取一次核定、三年不变的办法。人防部门按集体企业一九九二年年末财务决算数、全民企业一九九二年年末的固定工和合同工总数,核定缴款基数。被兼并企业由并入企业并计缴纳。实施委托工商银行采取同城特种委托收款方式,当年第二季度收取。
五、地方财务是筹集人防经费的重要来源。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增长与人防建设发展的需要,每年从地方财力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六、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人防部门收取的“结建”费和全民企业上缴的人防建设经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结建”费和人防建设经费分别由人防部门(包括市二轻总公司)设立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人防部门集中的“结建”费和企业上缴的人防建设经费,按照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由人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用于人防地下室和公共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开发、利用;市二轻总公司集中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市人防办与市二轻总公司共同研究安排,主要用于市二轻系统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区人防办使用上述款项,必须列出计划,报经市人防办审批,并列入市人防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审计部门要严格审计。 列入人防战备建设计划,用人防经费安排的人防工程,不占地面建筑计划指标,免缴城市配套设施费。
七、加强领导,积极做好落实工作。人防建设是一项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人防部门要积极会同城建、计划、经委、财税、物价、工商、银行等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抓好筹集人防建设经费的工作。人防部门收取人防建设经费,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八、“结建”费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今年一月一日后已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予补缴;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除市属二轻集体企业外)的人防建设经费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矛盾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萧山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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