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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人防〔2007〕220号
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已经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杭州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办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本办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本办职权范围、由办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办监察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为0571-87265610。 第五条 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2.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3.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 本办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我办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扣除年度考核奖、取消先进评比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等处理。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按本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 第七条 建立回访制度。对社会反响较大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案件,由业务处室进行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意见。 第八条 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诬陷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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