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人防[2007]247号

机关各处、市人防设施监督管理处:

    现将《杭州市人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杭州市人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防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人防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切实维护人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受委托实施人防行政处罚的组织在实施人防行政处罚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自主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过罚相当、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选择处罚结果。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五条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教育为主,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拟给予罚款的,在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20%及以下进行处罚:
        (一)未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擅自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且未对人防设施造成损坏或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二)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人防工程的;
        (三)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有确凿正当原因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且未造成该设施损坏的;
        (四)实施侵占人防工程为一次性实施完毕,非延续性,能够及时改正并加以清理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拟给予罚款的,在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60%及以上进行处罚: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或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不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三)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按规定补建或拒不缴纳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
        (四)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或拆除主要人防设施设备,严重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且人防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六)在使用人防工程中严重改造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或损坏人防设备设施的;
        (七)同个当事人在同一人防工程内实施多个违法行为的;
        (八)有两次以上(含两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九)阻挠、不配合人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违法行为情节介于轻微与严重之间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对一般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的,在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60%以下,20%以上进行处罚
        第九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妥造成行政处罚不当的,按照《杭州市人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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