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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7〕2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理顺人防工作体制,加强军事斗争应急准备,促进城市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提高城市应急救援和整体防护能力,加快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若干意见>》(联字〔200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县(市)人防、民防机构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在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或建设局统一增挂民防局牌子;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和西湖区可在各区人防办统一增挂民防局牌子,实现人防、民防的一体化管理,并主要承担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参与应急救援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二、增挂民防局牌子后,应配备1 名副主任或副局长,专职负责人防和民防工作。 各区、县(市)要根据人防、民防当前应急准备和推进全面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人防、民防建设,充实和加强人员力量,确保人防、民防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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