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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许可 二、许可项目编号:007 三、受理部门: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 四、许可范围: 杭州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防工程拆除的项目。 五、许可条件: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从严把握,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项目。 (一)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项目; (二)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须按杭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补建人防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拆除等级人防工程,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防工程; 2、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防工程。 3、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4、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不得替代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经批准拆除应补建的人防工程,因地址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杭州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防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参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执行),由杭州市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六、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七、申报材料: 1、人防工程拆除申请报告; 2、《人防工程拆除申报表》一式4份(区属工程应附工程所在区人防办意见); 3、拆除工程平面图(一式4份)。 八、办事程序:(窗口收件——窗口办公室(特殊项目由市人防办报省人防办审批)——窗口发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到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杭州市人防办窗口领取《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申报表》一式四份(可以从网上下载),窗口经办人员经初审确定该项目符合人防工程拆除项目要求后,一次性告知办事人所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人防工程拆除申报表》所列各项如实填写并盖章(区属工程应附工程所在区人防办意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填好《人防工程拆除申报表》和人防工程拆除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在公示的受理接待时间内,到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杭州市人防办窗口办理人防工程拆除许可事项。 (四)窗口窗口经办人员对《人防工程拆除申报表》、人防工程拆除申请报告、拆除工程平面图(一式四份)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收件受理,并出具受理单交申请单位。 (五)窗口经办人员应认真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工程现场实地察看,符合拆除条件的,由窗口经办人员打印好“人防工程拆除批复”,报经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加盖“ 人防工程审批专用章”,由窗口发件。 (六)窗口经办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杭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拆除的项目)。 (七)需拆除的人防工程按下列权限审批: 1、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经杭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和南京军区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2、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杭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3、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杭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九、许可总时限: 15个工作日(由杭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拆除的项目)。 十、办事制度: (一)窗口经办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公示的审批程序规范服务,严格按按法规要求进行拆除。。 (二)窗口经办人员应合理安排时间,按承诺办结时限进办理,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三)坚持管理、服务、宣传的工作原则,窗口经办人员应做到言行举止文明礼貌、耐心听取询问,主动宣传人防政策法规,以求实高效的作风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排忧解难。 (四)凡需进行“人防工程拆除许可”的项目的报审资料,须经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杭州市人防办窗口受理。 (五)窗口经办人员遇无法操作的事项时,应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后,提出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和意见,按规定上报,期间窗口经办人员不得自行其事。 (六)对符合受理条件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窗口经办人员必须在项目规定办理时限内通知建设项目申报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若可“暂保待办”的。则由建设项目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窗口经办人员出具项目“暂保待办”申请单,经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签字确认),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可启动“暂保待办”程序,由窗口暂时保留已受理资料。待申报人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料后再续办理。此“暂保待办”的暂停计时最长时间为2个月,每项申报事项只能“暂保待办”一次。如受理的事项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可做注销处理的,注销处理应在5天内进行,承诺办结的天数小于5天的,注销处理应小于承诺办结天数。 (七)窗口经办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条款实施审批或群众举报,经查实后,根据所发生情况的性质、程度、认识态度予以教育、改正或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须立即调离岗位,听候进一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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