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一、许可项目名称: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二、许可项目编号:009
三、受理部门: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
四、许可范围:
杭州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的项目。
五、许可条件:
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公用人防工程项目通过人防主管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
六、 许可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并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使用费。各级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使用费收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平时利用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七、申报材料:
1、人防工程的使用申请报告;
2、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意见书;
3、使用人防工程的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4、简单的装修和风、水、电管改道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涉及到主体工程改造的,按“人防工程改造许可”事项办理);
5、《杭州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书》(杭州市人防办印制);
6、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八、办事程序:(
窗口收件——窗口办公室——窗口发件
)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在项目通过人防主管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到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杭州市人防办窗口领取《杭州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书》(杭州市人防办印制)。窗口经办人经初审确定该项目符合领取“杭州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要求后,告知办事人员所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二)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杭州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书》所列各项如实填写并盖章。
(三)使用单位或个人持填好的《杭州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书》及人防工程的使用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在公示的受理接待时间内到杭州市服务中心的杭州市人防办窗口,办理“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的事项。
(四)窗口经办人员对《杭州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书》、人防工程的使用申请报告及所提供资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交申请单位,由窗口负责人安排窗口经办人员。
(五)窗口经办人员应认真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尤其重点审核装修和风、水、电管改道的图纸及技术资料,避免对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口部的防护设施和设备等的损坏,影响人防工程的整体防护效能。必要时,应到工程现场实地察看。
(六)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窗口经办人员打印好“杭州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或登记证)”,报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加盖“ 平时使用专用章”,由窗口发证。
(七)窗口经办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涉及到主体工程改造的,窗口经办人员应按“人防工程改造许可”事项办理。
九、许可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办事制度:
(一)窗口经办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公示的审批程序规范服务,严格按要求发放使用证。
(二)窗口经办人员应合理安排时间,按承诺办结时限进办理,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三)坚持管理、服务、宣传的工作原则,窗口经办人员应做到言行举止文明礼貌、耐心听取询问,主动宣传人防政策法规,以求实高效的作风为申报人排忧解难。
(四)凡需进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许可”的项目的报审资料,须经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杭州市人防办窗口受理。
(五)窗口经办人员遇无法操作的事项时,应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后,提出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和意见,按规定上报,期间窗口经办人员不得自行其事。
(六)对符合受理条件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窗口经办人员必须在规定办理时限内通知申报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若可“暂保待办”的。则由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窗口经办人员出具项目“暂保待办”申请单,经申报人签字确认),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可启动“暂保待办”程序,由窗口暂时保留已受理资料。待申报人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料后再续办理。此“暂保待办”的暂停计时最长时间为2个月,每项申报事项只能“暂保待办”一次。如受理的事项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可做注销处理的,注销处理应在5天内进行,承诺办结的天数小于5天的,注销处理应小于承诺办结天数。
(七)窗口经办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条款实施审批或群众举报,经查实后,根据所发生情况的性质、程度、认识态度予以教育、改正或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须立即调离岗位,听候进一步处理意见。
来源:
杭州市人防办
发布时间:
200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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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杭州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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