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许可

    一、许可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许可
    二、许可项目编号:010
    三、受理部门: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处
    四、许可范围:
    杭州市 (8城区、5县市)范围内的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的项目。
    五、许可条件:
    拆除人民防空警报应当从严把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
    (一)因城市改选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警报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相应的文件、资料:
    《人防警报拆除、迁移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警报,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三)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警报,因原址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确实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承担人民防空警报补建所需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建设。
    六、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七、申报材料:
    《人防警报拆除、迁移申报表》一式3份;
    八、办事程序:(市人防收件——指挥通信处办理——市人防办发件)
    1、单位或个人到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粮道山23号)、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取《人防警报拆除、迁移申报表》或政府门户网、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上下载,并一次性告知办事所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2、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申报表》,并签字盖章。
    3、单位或个人持填写好的《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申报表》到辖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许可审核意见。
    4、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办人员接收到单位或个人《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申报表》时,应给予出具受理单;如果是《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申报表》以辖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文件方式申报的,以收文登记为准。
    5、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办人员接收到《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申报表》后,要对申报事项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上报处领导。必要时,还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地勘察,研究确定处置方案;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员打印好《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批复》,经办领导签发后发件。
    6、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许可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办事制度:
    1、市人防办应指定责任处室承办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许可事项,责任处室应指派熟悉人民防空警报建设法规、政策、规范,具备人民防空警报业务管理资格工作人员承办许可事项。
    2、负责拆除、迁移许可审批工作人员要在依法许可的同时,坚持管理、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办事原则,积极主动地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和指导,拆除、迁移许可的意见应做好备案纪录,以利于跟踪服务与指导。
    3、拆除、迁移许可过程中遇有无法操作或超越责任范围等重大事项时,应如实向办领导报告,不得自行其事。
    4、负责拆除、迁移许可审批经办人员必须依法许可,遵守许可程序和制度规定,不得在许可事项办理中设置障碍,故意刁难单位或个人,更不准借机谋取私利。工作人员承办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及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杭州市人防办    发布时间: 200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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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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