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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项目名称: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二、许可项目编号:005 三、办理主体: 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具体由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承办) 四、许可范围: (一)自建人防工程:杭州市区及所辖县(市)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参与投资建设的且投资额在200~600万元之间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结建防空地下室:杭州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实测绘:杭州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人防区域确认。 五、许可条件: 经杭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已达到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规范要求且经人防质量监督的人防工程,且按要求报送资料。 六、 法律依据: 1.《人防法》第23条; 2.《省实施<人防法>办法》 第17条。 七、申报材料: 一、自建人防工程: 1.书面请示(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3.《质量监督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1份);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报告(复印件1份); 5.工程建设文件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复印件1份); 6.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原件1份)。 二、结建防空地下室: 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见附件); 2.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3.人民防空单元工程登记表(防空地下室)(原件1份,见附件); 4.人防工程技术资料,含施工主要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试件实验及灌注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施工记录、人防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试验证明等(复印件各1份); 5.人防工程竣工图,包括总平图、建筑、结构、风、水、电和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原件各1份),另附人防建筑平面图A3图(原件4张); 6.人防工程设计变更、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复印件各1份); 7.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复印件1份); 8.工程定位坐标资料(复印件1份); 9.《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整改意见书》、有关修改图、联系单和整改情况说明等资料(需进行整改的项目提供,复印件1份); 10.相应工程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单(复印件1份); 1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需要时提供,复印件1份)。 三、地下空间人防区域确认(实测绘):提供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的设计图纸。 1.总平面图(原件1份); 2.地下工程建筑平面图(原件2份); 3.剖面图(原件1份); 4.地下室地板结构图(原件1份);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 八、办事程序:(窗口受理 —窗口办公室办理—窗口发件(自建人防工程项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防办报省人防办审批)) 办事流程见附件。 九、承诺时限: 自建人防工程:20个工作日;结建人防工程: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地下空间人防区域确认(实测绘):10个工作日(并联项目15个工作日) 十、发文类型: 自建人防工程和结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地下空间人防区域确认(实测绘):地下空间人防区域确认单(实测绘);附件:地下室建筑平面图(红线图)。 十一、办事制度: (一)凡需进行各项许可报审的材料,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受理,报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并及时将受理资料转交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报窗口负责人及办领导审批后,交窗口人员发件。 (三)经办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公示的审批程序规范服务,严格依法审批,不得任意超越权限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人防工程面积。 (四)坚持管理、服务、宣传的工作原则,人防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到言行举止文明礼貌、耐心听取询问,主动宣传人防政策法规,以求实高效的作风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排忧解难,按服务承诺办结时限进行审核。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审批程序的项目必须依法予以保证在有效时限内完成,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办事时间。 (五)经办人员遇到无法操作的事项,应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后,提出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和意见,按规定上报,期间窗口经办人员不得自行其事。 (六)对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窗口经办人员须在项目规定办理的时限内通知建设项目申报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若可“暂保待办”的,则由建设单位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窗口经办人员出具项目“暂保待办”申请单,由建设项目申报人签字确认),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可启动“暂保待办”程序,由窗口暂时保留已受理资料,待建设项目申报人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料后再续办理。此“暂保待办”的暂停计时最长时间为2个月,每项申报事项只能“暂保待办”一次。 (七)窗口经办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条款实施审批或经群众举报,事实查实后,根据所发生情况的性质、程度、认识态度予以教育、改正或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须立即调离岗位,听候进一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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