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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项目名称: 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二、许可项目编号:006 三、办理主体: 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具体由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承办) 四、许可范围: 杭州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的项目。 五、许可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公用人防工程项目通过人防主管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要求报送资料。 六、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19条。 七、申报材料: 1.人防工程的使用申请(原件1份);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 3.使用人防工程的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复印件1份); 4.简单的装修和风、水、电管改道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涉及到主体工程改造的,按“人民防空工程改造许可”事项办理)(图纸原件各1份,,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5.《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书》(杭州市人防办公室印制)(原件一式4份); 6.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复印件1份)。 八、办事程序:(窗口收件 —窗口办公室 —窗口发件) 办事流程见附件。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发文类型: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十一、办事制度: (一)凡需进行各项许可报审的材料,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受理,报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并及时将受理资料转交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报窗口负责人及办领导审批后,交窗口人员发件。 (三)经办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公示的审批程序规范服务,严格依法审批,不得任意超越权限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人防工程面积。 (四)坚持管理、服务、宣传的工作原则,人防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到言行举止文明礼貌、耐心听取询问,主动宣传人防政策法规,以求实高效的作风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排忧解难,按服务承诺办结时限进行审核。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审批程序的项目必须依法予以保证在有效时限内完成,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办事时间。 (五)经办人员遇到无法操作的事项,应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后,提出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和意见,按规定上报,期间窗口经办人员不得自行其事。 (六)对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窗口经办人员须在项目规定办理的时限内通知建设项目申报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若可“暂保待办”的,则由建设单位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窗口经办人员出具项目“暂保待办”申请单,由建设项目申报人签字确认),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可启动“暂保待办”程序,由窗口暂时保留已受理资料,待建设项目申报人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料后再续办理。此“暂保待办”的暂停计时最长时间为2个月,每项申报事项只能“暂保待办”一次。 (七)窗口经办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条款实施审批或经群众举报,事实查实后,根据所发生情况的性质、程度、认识态度予以教育、改正或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须立即调离岗位,听候进一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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