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许可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许可 二、许可项目编号:008 三、办理主体: 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具体由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承办) 四、许可范围: 杭州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防工程拆除的项目。 五、许可条件: (一)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二)拆除单位必须按杭州市人防办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限期补建人防工程。补建人防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防工程; 2.拆除建议人防工程,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防工程; 3.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4.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经批准拆除补建人防工程,因地址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杭州市人防办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杭州市人防办统一建设。 六、许可权限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经杭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和南京军区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杭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杭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防主管门备案。 七、 法律依据: 1.《人防法》第28条; 2.《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27条。 八、申报材料: 1.人防工程拆除申请(原件1份); 2.《人防工程拆除申报表》(原件一式4份,区属工程应附工程所在区人防办意见,见附件); 3.拆除工程平面图(一式4份)。 九、办事程序:(窗口收件—窗口办公室(特殊项目由市人防办报省人防办审批))—窗口发件) 办事流程见附件。 十、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发文类型: 人防工程拆除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办事制度: (一)凡需进行各项许可报审的材料,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受理,报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并及时将受理资料转交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报窗口负责人及办领导审批后,交窗口人员发件。 (三)经办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公示的审批程序规范服务,严格依法审批,不得任意超越权限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人防工程面积。 (四)坚持管理、服务、宣传的工作原则,人防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到言行举止文明礼貌、耐心听取询问,主动宣传人防政策法规,以求实高效的作风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排忧解难,按服务承诺办结时限进行审核。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审批程序的项目必须依法予以保证在有效时限内完成,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办事时间。 (五)经办人员遇到无法操作的事项,应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后,提出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和意见,按规定上报,期间窗口经办人员不得自行其事。 (六)对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窗口经办人员须在项目规定办理的时限内通知建设项目申报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若可“暂保待办”的,则由建设单位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窗口经办人员出具项目“暂保待办”申请单,由建设项目申报人签字确认),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可启动“暂保待办”程序,由窗口暂时保留已受理资料,待建设项目申报人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料后再续办理。此“暂保待办”的暂停计时最长时间为2个月,每项申报事项只能“暂保待办”一次。 (七)窗口经办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条款实施审批或经群众举报,事实查实后,根据所发生情况的性质、程度、认识态度予以教育、改正或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须立即调离岗位,听候进一步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