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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项目名称: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二、审批项目编号:009 三、办理主体: 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具体由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承办) 四、审批范围: 杭州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含城市地下交通隧道、地铁、地下街、普通地下室、地下共同沟等)应依法兼顾人防要求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符合人防法律法规,符合城市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按要求报送资料。 六、 法律依据: 1.《人防法》第14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3.《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11条。 七、申报材料: (一)设计审查 1.方案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原件1份); (3)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原件1份); (2)建设项目方案批文(原件1份);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原件1份); (4)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原件1份)。 3.施工图设计阶段 (1)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审表(原件1份,参见附件); (2)建设项目初步(扩初)设计批复(原件1份); (3)人民防空单元工程登记表(防空地下室)(原件1份,参见附件); (4)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总平面图、全套施工图纸、各专业计算书、项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施工图电子文档等(原件1份)。 (二)竣工验收 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参见附件); 2.地下工程设计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3.地下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施工主要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试件实验及灌注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人防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试验证明等(复印件1份); 4.地下工程竣工图,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等专业(原件各1份),地下工程建筑平面图A3图(原件4张); 5.地下工程设计变更、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6.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 7.工程定位资料(复印件1份); 8.《地下工程专项验收整改意见书》、有关修改图、联系单和整改情况说明等资料(整改项目提供,原件1份)。 八、办事程序:(窗口收件 —窗口办公室(特殊项目由市人防办报省人防办审批))—窗口发件) 办事流程见附件。 九、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发文类型: 1、设计审查: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方案(可行性研究)或初步或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 2、竣工验收: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一、办事制度: (一)凡需进行各项许可报审的材料,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受理,报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并及时将受理资料转交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报窗口负责人及办领导审批后,交窗口人员发件。 (三)经办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公示的审批程序规范服务,严格依法审批,不得任意超越权限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人防工程面积。 (四)坚持管理、服务、宣传的工作原则,人防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到言行举止文明礼貌、耐心听取询问,主动宣传人防政策法规,以求实高效的作风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排忧解难,按服务承诺办结时限进行审核。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审批程序的项目必须依法予以保证在有效时限内完成,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办事时间。 (五)经办人员遇到无法操作的事项,应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后,提出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和意见,按规定上报,期间窗口经办人员不得自行其事。 (六)对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窗口经办人员须在项目规定办理的时限内通知建设项目申报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若可“暂保待办”的,则由建设单位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窗口经办人员出具项目“暂保待办”申请单,由建设项目申报人签字确认),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可启动“暂保待办”程序,由窗口暂时保留已受理资料,待建设项目申报人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料后再续办理。此“暂保待办”的暂停计时最长时间为2个月,每项申报事项只能“暂保待办”一次。 (七)窗口经办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条款实施审批或经群众举报,事实查实后,根据所发生情况的性质、程度、认识态度予以教育、改正或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须立即调离岗位,听候进一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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