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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项目名称: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二、许可项目编号:010 三、办理主体: 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具体由指通处承办) 四、许可范围: 杭州市 (8城区、5县市)范围内的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的项目。 五、许可条件: 因城市改造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警报的项目,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提供资料。 六、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30条; 2.《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12条。 七、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 3.警报拆除单位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限期予以补建; 4.警报拆除单位因原址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确实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承担人民防空警报补建所需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八、办事程序:(窗口受理— 转指通处办理—窗口发件) 办事流程见附件。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发文类型: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办事制度: (一)凡需进行各项许可报审的材料,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受理,报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并及时将受理资料转交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报窗口负责人及办领导审批后,交窗口人员发件。 (三)经办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公示的审批程序规范服务,严格依法审批,不得任意超越权限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人防工程面积。 (四)坚持管理、服务、宣传的工作原则,人防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到言行举止文明礼貌、耐心听取询问,主动宣传人防政策法规,以求实高效的作风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排忧解难,按服务承诺办结时限进行审核。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审批程序的项目必须依法予以保证在有效时限内完成,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办事时间。 (五)经办人员遇到无法操作的事项,应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后,提出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和意见,按规定上报,期间窗口经办人员不得自行其事。 (六)对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窗口经办人员须在项目规定办理的时限内通知建设项目申报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若可“暂保待办”的,则由建设单位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窗口经办人员出具项目“暂保待办”申请单,由建设项目申报人签字确认),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可启动“暂保待办”程序,由窗口暂时保留已受理资料,待建设项目申报人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料后再续办理。此“暂保待办”的暂停计时最长时间为2个月,每项申报事项只能“暂保待办”一次。 (七)窗口经办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条款实施审批或经群众举报,事实查实后,根据所发生情况的性质、程度、认识态度予以教育、改正或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须立即调离岗位,听候进一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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