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专项验收答疑

⒈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报请人防专项验收?

答:建设单位在申报验收前,必须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礼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填写《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申报表》,申请人防主管部门验收。

⒉报送人防专项验收时应带哪些资料?

答:

(一)申请人防专项竣工验收的报告; 

(二)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申报表;

(三)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

(四)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包括施工主要材料验收报告,混凝土试件实验及灌注记录,人防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及相关实验证明等复印件); 

(五)人防工程竣工图(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一式一份);

(六)设计变更、技术交底会议记录(复印件);

(七)人防主管部门或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的人员签署的结建人防工程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复印件);

(八)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包含结建人防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 

⒊人防专项验收需要填什么表?

答:《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申报表》。

⒋何处领取《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申报表》?

答:在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18号市人防办窗口领取。

⒌人防专项验收由谁负责?

答:由市人防办工程处组织专项验收。

⒍人防专项验收合格后有何凭证?

答:经验收(或复验)合格,市人防办签发《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

⒎《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有何用处?

答: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凭市人防办签发的《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到市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手续。

⒏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答: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防办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再报复验。

 
来源:    工程处    发布时间: 200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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