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章三十五条 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日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人防主管部门的精神要求,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参加全省统一试鸣工作。即:结合每年全国国防教育日,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六进行防空警报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