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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一、自建人防工程
1.书面请示(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3.《质量监督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1份);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报告(复印件1份);
5.工程建设文件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复印件1份);
6.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原件1份)。
  

二、结建防空地下室
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2.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3.人民防空单元工程登记表(防空地下室)(原件1份,见附件);
4.人防工程技术资料,含施工主要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试件实验及灌注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施工记录、人防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试验证明等(复印件各1份);
5.人防工程竣工图,包括总平图、建筑、结构、风、水、电和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原件各1份),另附人防建筑平面图A3图(原件4张);
6.人防工程设计变更、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复印件各1份);
7.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复印件1份);
8.工程定位坐标资料(复印件1份);
9.《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整改意见书》、有关修改图、联系单和整改情况说明等资料(需进行整改的项目提供,复印件1份);
10.相应工程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单(复印件1份);
1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需要时提供,复印件1份)。
  

三、地下空间人防区域确认(实测绘):提供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的设计图纸。
1.总平面图(原件1份);
2.地下工程建筑平面图(原件2份);
3.剖面图(原件1份);
4.地下室地板结构图(原件1份);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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